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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於背面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