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8 條
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應置專任院長(主任)一名,綜理機構業務,督
導所屬工作人員善盡業務責任;並配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負責辦理護理業務及紀錄。
二、社會工作人員:負責辦理社會工作業務。
三、照顧服務員:負責老人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業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資格應依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相關規定,並於聘任
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人員除本標準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第四
款人員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社會工作人員應有四分之一以上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第三
款照顧服務員,其中外籍看護工除本標準另有規定者外,不得逾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