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37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未符合本標
準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
依本法規定處理。前條所定之老人福利機構,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偏遠、離島地區、原住民地
區老人福利機構,依本標準改善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