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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老人福利機構新設、擴充或遷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者,應適用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