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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28 條
小型安養機構,其設施除符合第四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寢室:樓地板面積,平均每人應有五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寢室至多設
三床。
二、日常活動場所:應設多功能活動所需之空間及設備。
三、其他設備:得視需要設護理紀錄櫃、急救配備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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