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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2 條
本法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
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
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
、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
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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