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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擴充或遷移少年福利機構者,除應填具申請書外,
並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八份,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設立籌備會議紀錄。
二、設立、擴充或遷移計畫書:含機構名稱、建築地址、設置業務性質、
設置規模、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服務項目、收費規定、組織架構
、人員編制、設置進度、經費概算、年度預算書及預定開業日期。
三、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建築物各樓層平面圖、並附隔間面積及其用途說明。
四、產權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如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非屬少年福利機構所有者,應檢附五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
應經法院公證;其檢附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限之地上權設
定登記。
當地主管機關視需要,得令申請人就前項文件或資料繳驗正本備供查驗。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
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