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擴充或遷移少年福利機構者,除應填具申請書外,
並應檢具下列資料一式八份,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設立籌備會議紀錄。
二、設立、擴充或遷移計畫書:含機構名稱、建築地址、設置業務性質、
設置規模、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服務項目、收費規定、組織架構
、人員編制、設置進度、經費概算、年度預算書及預定開業日期。
三、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建築物各樓層平面圖、並附隔間面積及其用途說明。
四、產權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如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非屬少年福利機構所有者,應檢附五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
應經法院公證;其檢附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限之地上權設
定登記。
當地主管機關視需要,得令申請人就前項文件或資料繳驗正本備供查驗。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少年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案件,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
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