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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少年服務機構應置左列人員,其員額至少三人: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行政佐理人員。
四、其他必要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