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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專門機構對於安置之少年執行輔導教育六個月以
上,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該營主管機關核准免除
或停止其執行。該管主管機關並視需要對該少年為適當之安置或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