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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警察機關查獲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及出入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
所,情節輕微者,得予以訓誡,通知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領回管
教,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