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
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雇主對少年員工應提供教育進修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