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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少年不得充當第十九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
發展之行為。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為前項行為。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少年為第一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