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殘障福利機構依前條規定獎勵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獎勵款,並詳細列帳
;其有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追回獎勵款。
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