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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殘障福利機構辦理績效卓著者,由各級主管機關以左列方式獎勵之:
一、補助機構工作人員之服務費。
二、補助機構興建或改善房舍建築。
三、補助機構充實器材、設備。
四、補助辦理各項富有意義之殘障福利活動。
五、補助促進殘障福利發展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