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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寄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志願提供寄養服務之家庭,應檢同全戶戶籍謄本及健康證明書,向當地兒
童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接受寄養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