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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置,應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構內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等規定,並考量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
二、機構內設施設備應配合兒童及少年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
三、機構內設施設備應使行動不便之兒童及少年亦有平等之使用機會。
四、機構之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