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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社會工作人員應至少配置三人,且其中一人須具有二年以上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經驗,並優先進用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前項社會工作人員人數之計算,得包括社會工作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