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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托兒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設置托兒所須備具申請書及必要表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該主管機
關應會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實地勘察後核定之,並按季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書表由省 (市) 政府依地方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