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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托兒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托兒所保育員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護理、助產學校畢業者。
二、高職幼兒保育相關科畢業者。
三、高中以上學校畢業並曾接受三個月以上保育工作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