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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
稱殘障兒童,係指依殘障福利法領有殘障手冊之兒童。
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建立殘障兒童指紋資料之管理規定,由中央警政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