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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
,係指兒童之家庭發生不可預期之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兒童無法
獲得妥善照顧者而言。
前項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認
定之;必要時得洽商有關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