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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