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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