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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未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於退役或停役返鄉後,其原病傷部位惡化者,得由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檢附役男身心障礙通報及最近三個月內地區醫院等級以上之健保特約醫院出具原病傷部位之診斷證明書,依前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