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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主管機關核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主管機關所屬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檢附其身心障礙通報、身心障礙等級檢定證明書等文件,函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就養安置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附件三所定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辦理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