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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者,得檢附當地醫院最近就醫診斷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返國。
替代役役男應於前項申請延期返國原因消滅後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