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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 13 條
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得視需要,選任幹部協助執行應召備役役男之管理。
幹部之選任,應由原服役時充任管理幹部之備役役男優先,如有不足,得由其他備役役男中擇優充任。
前項選任幹部人數以應召總人數十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