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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 16 條
鄉 (鎮、市、區) 公所,應隨時掌握役男家庭狀況有無變動,並應於每節
發放前詳加查核其家屬年齡、人口或財產,如有增減變動,應即辦理更改
扶助等級。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每年實施複查,並將複查成果,函送內政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