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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役男家屬接到前條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經複查結果核准扶助或變更扶助等級者,其各項扶助費應予補發。
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致需申請扶助或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等級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經核定或變更扶助等級者,其扶助費自核定之日起發給。
原於調查家況時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