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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替代役役男在同一時間內,因同一原因具二種以上之身心障礙狀況時,其身心障礙等級不同者,以較重之身心障礙等級核定;身心障礙等級相同者,晉一身心障礙等級核定。但以核定至一等身心障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