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