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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即行初審,如核驗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發現不符或錯誤時,應請原申請人於截止申請日前補正;符合規定者,於截止申請日後二日內,分類繕造名冊及統計表,連同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影本,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