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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機關為辦理兵役宣傳慰勞,需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
、汽車等工具時,得商請其主管機關,以免費或最低價格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