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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醫療機構依處方配發貧困家屬整瓶原裝藥品時,應將原有瓶籤銷燬,換貼使用瓶籤後發給。未一次用畢之注射針藥,用不退色印戳加蓋「貧困家屬用藥」戳記,以杜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