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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之學生應徵召服兵役
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學生「保留學籍證明」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其有效期間
,以學生所服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
二、造具「保留學籍名冊」及「保留入學資格名冊」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備案。
前項「保留學籍證明書」「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保留學籍名冊」及「保
留入學資格名冊」格式,由教育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