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於每一年度辦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後,應分別繕造統計表,除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外,並相互分送彙計統計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