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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合於緩召情形而不依規定之期限或程序申請緩召者,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得駁回申請。但緩召原因發生於規定期限之後者,應於原因發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件,申請之。
申請緩召應備文件或其程序不完備或不符規定程序而得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不依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