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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緩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由其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起訴書或其他證明,送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
二、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由司(軍)法機關造送名冊,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或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具法務部之通報及相關證明,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
經交付保安處分在執行中者,其緩徵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