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證明書,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緩徵。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其收受徵集令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證明文件,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緩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