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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役男徵額歸列及異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鄉 (鎮、市、區) 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依照上年十二月底列額役
男人數,製作列管役男徵兵處理情形統計表通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二月底前彙報內政部、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