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交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交友服務業應隨時參酌業務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