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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領取新證,應由本人親至戶政事務所為之;未滿十四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陪同代為領證。
有特殊情形,未能依前項規定親自領證,經戶政事務所認有必要者,戶政事務所得派員至其指定地點受理領取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