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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人員應將受理資料登錄於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書(如附件二),由資訊系統自動產生核發案號。
二、查詢人員查詢親等關聯資料,應由管控稽核人員先登錄核發案號並同時簽到。
三、查詢人員列印親等關聯資料,經查對確認後,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四、印妥之親等關聯資料,交由主管人員確認並加蓋章戳後核發,其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