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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委託書應載明一併委託辦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前項換領國民身分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書面委託: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辦理遷徙登記。
二、因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其配偶、子女交付國民身分證並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
因行政區域調整、縣(市)改制、門牌整編或更正,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