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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標準 109.12.17 修正之第 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
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