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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戶口普查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人民因對於普查之詢問有意規避,或拒絕查記,或故意妄報者,處二百五
十元以下罰鍰。
阻撓他人申報或誘迫妄報者,處二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