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僑民申請更改姓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在國內原有戶籍之僑民,其改姓、冠姓、撤銷冠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
正本名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者,回國後,應以原姓名辦理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