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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鑑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印鑑證明應由當事人或其受委任人填具申請書 (
格式九) 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申請辦理。由其受委任人申請者,並應附繳
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