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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鑑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印鑑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由當事人填具變更或註銷登記申請書(格式
八)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印鑑遺失應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
一、死亡或經死亡宣告者。
二、喪失國籍者。
三、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但遷往國外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