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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逕行為之,並通知應為申請之人。